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告知书
来源于:贵溪市就业局 2006-5-10 12:06:1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8号)和《江西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赣劳社就[2004]33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材料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和《江西省失业职工证》: 2、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携带上述材料在每月10---15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表》上签名,按月通过银行发放,对当月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失业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当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中扣减。 三、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必须遵守失业保险方面的制度,必须参加劳动部门组织安排的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和不接受介绍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终止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如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失业保险金必须本人领取,因患病和住院确实不能临场签到的,凭医院的证明由本人书写委托书指定其直系亲属持“三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代领,病愈后仍由本人签到,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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